樂清市人民政府公開出讓地塊[2025]096號(蒲岐鎮華一村)位于樂清市蒲岐鎮華一村,總占地面積約5586.73m2(合8.35畝)。根據《樂清灣港區一期(南、北區)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2014年),地塊規劃住宅用地(R21),該地塊屬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規定的第一類用地。根據樂清市蒲岐鎮三調局部圖,項目地塊原土地用途為城鎮住宅、工業用地、農村道路、農村宅基地和水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因此,為了解本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保障本地塊用地的環境安全,防止地塊再開發利用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質量帶來影響,樂清市蒲岐鎮人民政府委托我司開展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根據現場調查和實驗室分析檢測結果,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果如下:對比《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樂清市人民政府公開出讓地塊[2025]096號(蒲岐鎮華一村)土壤檢出指標的最大濃度均未超過未超過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和敏感用地篩選值。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42號)和《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發〔2024〕47號)等要求,樂清市人民政府公開出讓地塊[2025]096號(蒲岐鎮華一村)土壤環境質量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性質要求,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可作為居住用地(07)用途為開發利用,無需開展下一步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